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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行政处罚程序


1、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照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办理。
2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,或依据群众举报、当事人的申诉,控告等途径发现、查处违法行为、处理违法行为应当立案,适用简易程序除外。
3、案件调查,不得少于两人。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,应出示检查证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。
4、调查取证,查证材料应要求被查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。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,无误后,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,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笔名。对抽样取证的,应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,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。
5、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,或封存、扣留当事人的财物时,应当场清点,开具扣留清单,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,交当事人一份,并分别送达通知书;
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,应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,就地由当事人保存,不得损毁或转移证据,并在七日之内及时作出决定。
对扣留当事人托运,寄存或家存的违法物品,应填写扣留通知书,责令当事人取出。拒绝取出的,应当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将其取出,并办理手续。
对扣留的财物证据应由专人妥善保管,严禁动用、调换、毁损。被封存的物品,应对封工商机关封条,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。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,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。
对容易腐烂、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,可以先行处理。行政强制措施在复议期间,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。
6、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,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辨权;对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、收缴或扣缴营业执照、广告经营许可证、撤销注册商标、撤销特殊标志登记及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、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,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。告知后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,或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,或公告之日十五日内,当事人未行使权利的,视为放弃权利。
7、处罚决定作出后,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,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。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或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对所扣的物品在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。
8、对当事人罚没财物的,应使用财政罚没凭证,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、截留、转移、挪用。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没有规定的,经办案机关领导批准,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,并制作销毁记录存档。
9、各工商行政管理所管辖本地区发生的案件;分管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、复杂的案件;两个以上工商所因管辖发生争议,应报分管指定管辖;办案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,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所。
10、分局对违法事实确凿,并有法律依据,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,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。行政处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。
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。当事人进行申辨的,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。
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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